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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后可更改字体吗

作者:华正财务 发表时间:2023-12-14 11:46:42 浏览次数:119

上世纪80年代,我国市场经济初启,引入驰名商标制度时,对其认识并不清晰。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明确指出:驰名商标是法律概念,非荣誉和商业宣传。这一表态引发对驰名商标定义的广泛讨论。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过程中,对驰名商标的认识逐渐深化,将其内涵还原到法律保护的本源,认定机制逐渐回归到国际惯例。某些地方受习惯思维影响,仍将驰名商标视为荣誉和信誉的象征,甚至通过下达任务指标的方式,实际上是对驰名商标保护宗旨的背离。在国际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即通过对涉案商标的认定来进行相应保护。

实践中,一些地方强调主导,采取批量认定、主动保护”的方式,通过事先认定一批驰名商标,再予以法律保护,形成驰名商标即信誉和品牌”的观念。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背离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初衷。

驰名商标的认定不仅对商标保护具有深远意义,更关键的是其对于维护企业品牌形象、推动市场创新的助推作用。在法律框架内理解和应用驰名商标概念,对于构建公平竞争环境,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我们应认识到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应是过度主导的结果,而应更加注重市场力量和法治原则的发挥。这有助于避免任意干预,确保认定程序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在商标保护体系中,驰名商标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其本质应被理解为法律赋予的专有权利,而非一种靠认定的特殊荣誉。只有在合理、公正、透明的认定机制下,驰名商标才能真正体现其法律属性,为商业主体提供有力的法律保护。

过去的认知模式或许将驰名商标视为一种政策工具,但在法治的大潮下,我们应当回归其法律本源,使其真正成为商标权益的法定表现。在驰名商标认定中的作用应更多地体现在提供法律保护框架、监管市场秩序等方面,而非主观地设定所谓荣誉”标准。

驰名商标保护的核心在于其法律概念,正如张茅所言,其非荣誉和商业宣传概念。只有在这一理念下,我们才能真正理解驰名商标在法律框架内的地位,使其不受主观干预,更好地为市场经济服务。

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应仅仅是一场形式主义的套路,而应是法治理念下的产物。在法定的认定程序下,我们能够更好地保障商标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动经济的可持续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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