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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新亮点一览

作者:华正财务 发表时间:2023-12-26 12:22:20 浏览次数:107

近日,新《商标法》正式实施,该法中的一系列亮点与企业息息相关,企业如何善用其中的利好成为关注焦点。以下为您介绍这些新亮点,供企业参考。

新法新增了一种可注册商标类型——声音商标。根据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和声音等,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企业可以积极利用这一新法,对企业无形资产进行更全面的保护,尤其是在电子商务渠道的配乐、背景音乐等方面。

新法明确规定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广告宣传。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也不得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这一规定旨在将驰名商标”回归为一种法律符号,而非商家冠以产品的光环。

第三,新法引入一标多类”的商标注册制度。根据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对于规模较大、跨类经营较多的企业,这一规定将带来更大的便利和降低相关费用。

第四,新法规定禁止抢注明知他人已用商标。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不予注册。这一规定旨在遏制商标抢注现象,加大对已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

新法将侵权赔偿额上限提升至300万元。根据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赔偿数额可在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等方面确定,最高可达300万元。这一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提高侵权成本,更好地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利益。

新《商标法》的实施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法律支持和保护,企业应及时了解并运用其中的利好政策,为自身的商标经营保驾护航。

新《商标法》还带来了一项对商标侵权更为严厉的规定,即侵权赔偿额上限提升至300万元。根据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赔偿数额可在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等方面确定,最高可达300万元。这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出台旨在提高侵权成本,更好地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新《商标法》的实施为商标保护提供了更加完善和强有力的法律工具。企业在运营中应及时了解并适应新法,善用其中的利好政策,从而更好地保护自身商标权益,降低侵权风险。在商标申请、注册、管理等方面,企业可根据新法规定进行更为灵活和有效的操作,以提升商标的保值增值能力。

新《商标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商标保护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有助于构建更加公正、有效、便利的商标管理体系。企业在新法的引导下,应加强对商标法规的学习,合理运用其中的相关政策,以确保商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新《商标法》中关于同一商标可在多个类别申请的规定,为企业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和经济性。按照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这一一标多类”的制度对于规模较大、跨类经营较多的企业而言是一项重大利好。不仅方便了企业在不同类别中注册同一商标,减少了相关费用,同时也有助于构建更为全面的商标防御体系。

此次新法还着重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使用行为,明确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也不得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这一规定旨在纠正人们对驰名商标”的误解,将其还原为一种法律符号,而非商家对产品的虚构光环。企业在宣传和广告中应特别注意不使用驰名商标”字样,以避免触犯新法的相关规定。

商标抢注现象一直是困扰企业的问题,新《商标法》通过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且该他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将不予注册。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助于遏制商标抢注的频发现象,增加对已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

新《商标法》的施行在多个方面提高了商标保护的水平,为企业提供了更全面、更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企业应及时了解并适应新法,灵活运用其中的有利政策,以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商标权益。在商标申请、注册和保护过程中,加强对新法规的学习,是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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