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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了得电视节目商标侵权案:纠纷焦点再次引关注

作者:华正财务 发表时间:2023-12-17 09:53:29 浏览次数:116

在电视荧屏上,一档备受瞩目的节目《非常了得》引发了一场商标侵权纠纷,纠纷的双方分别是江苏卫视播出、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龙公司)和南京同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舟公司)。此案的关键在于《非常了得》电视节目名称及其相关商标的注册与权益。

起源于2012年6月19日,长江龙公司对《非常了得LOGO》美术作品和《〈非常了得〉益智答题电视节目》作品进行了国家版权局的作品登记,并成功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据证书记载,该节目的构思始于2011年3月2日,创作于2011年4月28日,首播于2011年6月8日晚。

在同一时间轴上,南京同舟公司于2011年6月22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非常了得”商标,并于2012年7月21日获得核准注册。注册范围包括第41类服务项目,涵盖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无线电文娱节目、娱乐等。该商标的图案为非常了得”四个汉字。

进入2013年2月14日,国家商标局核准了长江龙公司申请注册的非常了得”图文商标,服务项目涵盖第38类,包括电视播放、电视广播、有线电视播放等。

同舟公司因认为长江龙公司与江苏电视台侵犯了其非常了得”商标专用权,故将其告上法庭。法庭审理的关键问题主要有三点。

长江龙公司、江苏电视台是否在非常了得”文字及图形组合作品上享有在先权利?根据长江龙公司提供的证据,该公司的LOGO作品创作于2011年4月28日,已进行了版权登记。作品中非常了得”文字的特殊字形、倒金字塔图形以及文字与图形的独创组合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长江龙公司、江苏电视台是否存在侵犯同舟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主观过错?根据提供的证据显示,江苏电视台于2011年3月提出创作非常了得”电视节目的设想,同年4月28日创作完成电视节目的文案及LOGO作品,同年5月3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同年6月8日首播该节目。相比之下,同舟公司在2011年5月26日委托代理人进行非常了得”商标注册申请,同年6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

长江龙公司、江苏电视台使用非常了得”节目LOGO是否会导致公众混淆与误认?法庭认为,在同舟公司注册商标未广泛使用的情况下,江苏电视台非常了得”电视节目的高收视率和广泛社会影响力使得公众不会将两者联系在一起,从而避免了对二者服务的误认与混淆。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同舟公司的诉讼请求。裁判综合考量了多种因素,包括先前权利、创作过程、商标注册与使用、公众混淆与误认等。这一判决体现了对于商标侵权案件的综合审慎考量,强调了对于实质正义的维护与保护。

案件的审理并非一帆风顺,法庭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作出了一系列有力的判断。对于节目播出机构对节目名称、图标、LOGO等享有在先权利的承认,法庭明确指出,这类权利是需要予以保护的,不应当被简单地认定为侵权。这一判决为维护节目制作方的合法权益奠定了基础。

法庭明确强调商标申请时间与节目开播时间的先后关系,并提到冲突的多数情形是商标申请或注册时间略早于节目首次开播时间。这一观点表明,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时间因素并非唯一的评判标准,而需要结合具体情境进行综合判断。

第三,对于商标权人注册商标后未使用的情况,法庭指出商标应具有实质正义的需要,否则只是一种外壳而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这一论断在维护商标注册权的也提醒商标注册人要切实履行其商标所代表的服务或商品的实际功能。

法庭特别强调了公众混淆与误认是否发生对于判定侵权与否的重要性。在本案中,江苏电视台非常了得”电视节目的高收视率以及社会影响力被认为是有效防止了公众将其与同舟公司的商标相混淆的证据。

法庭在审理《非常了得》电视节目商标侵权案中,充分考虑了各种细节和因素,以确保依法做出公正的裁决。这一案例对于未来类似商标侵权案的审理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为维护知识产权、保障合法权益提供了有益的法律指引。通过这场官司,不仅为《非常了得》节目制作方维权成功,也为商标注册人提供了在法律层面充分保护其权益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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