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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驰名商标特别保护新标题

作者:华正财务 发表时间:2024-02-17 12:58:42 浏览次数:175

近日,一位中律网网友向法律专业人士提出了一个问题:“法律上对驰名商标有哪些保护措施?”对此,中律网的专业律师马超进行了详细解答。

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第一款明确规定,如果有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被认定为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在中国尚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而容易导致混淆的,将不予注册并且被禁止使用。这意味着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一定范围内享有类似于普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针对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第二款指出,对于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被认定为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有可能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将不予注册并且被禁止使用。这意味着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除了依法享有商标注册所产生的商标专用权外,还有权禁止他人在一定范围的非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甚至有权禁止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

具体而言,这种保护机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对于那些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有可能损害到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将予以驳回其注册申请;在申请人不服的情况下,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已经注册的情况下,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还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对于恶意注册的情况则不受时间限制。

对于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可能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损害到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的情况下,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制止申请。

自驰名商标被认定之日起,对于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不予核准登记;对于已经登记的情况,驰名商标注册人同样可以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撤销申请。

这些规定的实施,为驰名商标的权益提供了多层次的法律保护,有效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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