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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商标侵权犯罪:我国相关部门联手出手

作者:华正财务 发表时间:2023-12-15 16:32:20 浏览次数:50

在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通过《关于在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展开了深度合作。这一规定明确了双方在通报、会商、移送、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合作细节,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打击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通过案件通报机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之间实现了及时信息传递,有效衔接了侦查与打击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发现重大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线索时,迅速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形成了高效的工作协同。而公安机关则在发现商标侵权违法案件线索时,同样迅速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现了案件信息的无缝对接。这一双向通报机制有效缩短了案件侦查和打击的时间,提高了打击效果。规定了案件移送程序,明确了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和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立案查处商标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避免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之间的混淆。这一规范的移送程序保障了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的顺利办理,有力地打击了商标犯罪行为。对侵犯商标权的案件处理给予了详尽的说明。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案件时,可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商标专用权存续状况,并征求其认定意见。这一查询制度有助于公安机关更全面地了解商标专用权的实际情况,提高案件侦查的准确性。也规定了公安机关在有需要时可以商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派人协助的程序,加强了公安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密切协作。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相关部门在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的打击中形成了紧密的合作机制,为商标维权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支持。这一规定的实施不仅对于保护商标专用权、打击商标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在法律体系和合作机制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尝试和探索。这对于构建更加完善的商标法律保护体系,提升侵权打击效能,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在未来,这种深度协作模式有望为打击商标犯罪提供更为可行的范本,为商标维权事业注入新的活力。

在这个强化合作的框架下,双方除了在案件通报、移送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外,还加强了在信息共享、会商打击策略、国际交流等多个方面的密切配合。通过相互通报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活动的情报信息,双方实现了对案件线索的全面了解,为后续侦查和打击工作提供了更为详实的情报支持。这种信息共享机制有助于双方深入洞察商标犯罪的趋势和模式,从而更有针对性地开展打击工作。共同开展保护商标专用权领域的宣传和国际交流,不仅有助于增强公众对商标维权的认知,也促进了我国商标维权国际经验的分享。通过国际交流,我国有望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在商标维权领域的成功经验,不断提升我国商标维权的水平和影响力。这种开放式的合作模式,有助于形成国际一体化的商标维权网络,提高我国商标专用权在全球范围内的保护水平。在案件审查方面,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互动也更加紧密。双方在审查过程中,相互提供必要的协助,实现了信息的高效共享和交流。这种协同的审查机制,使得商标侵权案件能够更全面地接受法律和行政的审查,从而更有力地保护商标专用权。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依法决定立案,并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不需要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要明确告知公安机关,为案件的进一步处置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在案件移送方面,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并在移送时提供必要的材料。这种一案一送的原则,有助于确保案件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避免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混淆。对于数量较多或案情复杂的情况,双方还可以进行讨论、会商,共同商定工作方案,为案件的查处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这种合作机制在实际操作中为案件移送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和权衡,有利于更加高效地推进案件的办理。对于侵犯商标权的案件处理,规定了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职责和合作方式。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案件中,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关于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则在收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后,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向公安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这种协同的工作方式,有助于确保对侵权案件的全面审查和判别,为侵权打击提供更为科学和精确的依据。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的工作中,通过规定明确的合作措施,形成了协同合作的工作机制。这一机制不仅提高了侵权案件的查处效率,也加强了对商标专用权的全面保护。随着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合作机制的深化,相信我国在打击商标侵权领域将迎来更为显著的成果,为商标维权事业注入更为强劲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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