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21日 法[2002]117号)
尊敬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领导:
京高法[2001]317号《关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请示》已经收到。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大环境下,我国对专利法、商标法进行了修改,取消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行政终局决定制度,规定当事人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满,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确保审判工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切实贴近实际,特此答复: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此类案件应由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保证审判结果一致性,特别是在行政审判与民事审判涉及同一知识产权时,须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并照顾审判实际。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专利权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满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的复审决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提起的诉讼,应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其他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此致敬礼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2002年5月21日
法[2002]117号批复明确了专利、商标相关案件的审理分工,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专利法、商标法做出了相应的修改。经过研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京高法[2001]317号《关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请示》获得法[2002]117号的正式答复。
在这个背景下,我国取消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行政终局决定制度,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满,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保障审判的严谨性和与实际情况的贴合度,法[2002]117号批复提出了对于专利权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分工。
根据法[2002]117号的规定,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决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将由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审理。而对于其他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裁定的行政案件,将交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这一明确的分工旨在确保行政审判与民事审判之间不发生矛盾,特别是涉及同一知识产权的案件,以保持审判结果的一致性。
整体而言,法[2002]117号的批复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审判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导,使得在新的法律背景下,相关案件的审理更加有序、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