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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举证责任

作者:华正财务 发表时间:2024-01-23 18:46:58 浏览次数:101

商标法司法认定举证责任的规定较为繁琐,各条款交织在一起,构成了一副司法责任的画卷。在这幅画卷中,首先映入眼帘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六、第七、第八条,这三条条款纷繁复杂,对于驰名商标的举证责任进行了明确定义。

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第六条,原告在商标权诉讼中若以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而被告以原告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抗辩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必须对其在先未注册商标驰名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强调了对于未注册但驰名商标的保护,提高了法律对权利人的维护。

第七条则关注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商标已被法院或工商管理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这种情况下,被告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不得持异议,而法院有责任予以认定。若被告提出异议,原告仍需对商标驰名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维权的难度。

第八条关注的是中国境内广为人知的商标。如果原告能提供商标驰名的基本证据,或者被告不反对商标的驰名地位,法院则对其驰名事实予以认定。这一规定简化了驰名商标的举证过程,有助于简化案件的审理。

总体而言,这些规定为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提供了明确的举证责任分工,有助于提高驰名商标的保护水平。规定的繁琐性也要求在实践中更加注重具体案情,以确保公正而有力的法律实施。

在这幅司法责任的画卷中,第七条规定特殊情形下的驰名商标举证责任。对于曾被认定过的驰名商标,法院应当给予认定,以确保其在侵权行为发生前的驰名地位得到有效保护。这一规定强调了司法对驰名商标的实质性保护,减轻了权利人在司法程序中的证明负担。

相较之下,第六条的设定更显复杂。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当原告主张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被告以原告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抗辩时,被告需对其在先未注册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这一规定增加了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使得权利人更容易在法庭上主张自身权益。

第八条则聚焦在国内广为人知的商标。原告若能提供商标驰名的基本证据,或被告不反对商标的驰名地位,法院将对其驰名事实进行认定。这一规定的设立更多地着眼于商标在社会中的知名度,以简化举证过程,提升法律的执行效率。

总体而言,这三条规定综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司法认定体系。在实践中,驰名商标的举证责任仍然是一个敏感而复杂的问题,需要法律从业者更深入地解读和应用。司法实践中需要进一步明确司法机关对于商标驰名事实的认定标准,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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