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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标认定与保护管理办法

作者:华正财务 发表时间:2023-12-13 10:35:01 浏览次数:118

厦门市积极响应国家法规,为激励企业打造卓越商标、提升商标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特制定《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导认定和保护工作,得到各部门及协会的积极支持。为确保公正公开,认定采用个案制度,商标所有人自愿提出认定申请。

从《办法》的总则开始,明确鼓励企业争创著名商标的目标,通过提供具体认定条件,如商标连续使用满三年、商品质量优越、市场占有率居前等,确保认定工作公平科学。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的设立进一步保障了认定的客观性,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组成,多方参与确保了认定结果的权威性。

为保护著名商标,办法规定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商品即为厦门知名商品,严禁他人擅自使用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标所有人可在认定的商品上使用厦门市著名商标”字样,有效提升了商标的宣传和推广效果。对于获得著名商标的奖励机制也明确规定,既有市级、省级、国家级的不同层次奖励,又充分体现了对著名商标保护工作的重视。

办法从管理层面保障了著名商标的有效期,商标所有人可在有效期满前提出重新认定,确保著名商标的持续有效。对商标的使用、许可、变更、转让等方面也有详细规定,确保商标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办法》明确了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并对中国驰名商标和福建省著名商标的保护和奖励提出了相关规定。整体而言,该办法为厦门市的商标认定和保护提供了明确的制度安排,有力地促进了著名商标的培育和维护。

为了确保《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的执行效果,办法还规定了对于不符合认定条件、违反法规等情形的处理措施。商标所有人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获取著名商标、未按规定申请重新认定、滥用许可等行为,将面临商标资格被撤销并公告,以及相关法律责任。这为商标认定的严谨性和权威性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为确保跨地区保护,办法对异地被假冒侵权的情形提出了协调处理机制,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当地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协调处理,为商标权益的维护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著名商标的具体管理中,办法规定了有效期为三年,商标所有人可在有效期满前提出重新认定。这一规定既保障了商标的更新与维持,也确保了商标认定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对商标的使用、许可、变更、转让等方面的规定则有助于规范商标的运作,保障商标的合法使用。

办法对于用于认定著名商标的相关费用,经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由申请人承担。这种费用分担机制有助于平衡与企业的权益,为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提供了经济保障。

总体而言,该办法全面系统地规范了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管理等方面的工作。通过细化各个环节的规定,不仅为商标认定提供了明确的程序,也为商标的合法使用和权益维护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对著名商标认定的第二章中,强调了符合条件的商标所有人可主动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实行个案认定。这一机制为企业积极参与著名商标认定提供了便捷通道,同时也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企业自愿申请的方式,更能够客观地评估商标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商业声誉和市场占有率,有助于形成科学的认定标准。

在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中,对于著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进行了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使用著名商标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或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这一规定为保护著名商标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持,有效遏制了侵权行为的发生。对他人以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和读音作为企业名称或字号使用的情况,也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限制登记,进一步巩固了著名商标的法律地位。

在第十四条中,对著名商标的使用提供了具体规范,商标所有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厦门市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这一规定有助于强化著名商标的市场形象,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在第十五条中,办法通过提供经济奖励政策,激励企业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获得认定的商标分别享有市提供的奖励,为企业积极参与著名商标认定提供了经济激励。

通过以上规定,办法为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使用提供了系统全面的法规支持。在维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的也促进了企业形象的提升,为市场竞争营造了公平有序的环境。

在第三章中,厦门市人民明确了对著名商标的保护和奖励措施。明确了著名商标被认定后即被视为厦门知名商品,强调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近似的元素,进一步巩固了对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办法在第十三条规定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编制厦门市著名商标名录,并将其推选进入全省、全国重点商标保护网。这一规定旨在加强对著名商标的监管力度,确保其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得到有效的宣传和保护。对于异地被假冒侵权的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承担着提供咨询、指导,并与当地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协调处理的责任,进一步保障了著名商标的权益。

在第四章的管理方面,厦门市人民规定了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实行重新认定机制,有助于及时反映商标在市场上的实际影响力。商标所有人在有效期满前,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认定,并经评审通过后重新予以公告。这一措施保障了著名商标的持续有效性。

对于著名商标的使用、许可、变更、转让等方面,厦门市明确了其需要遵守有关商标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商标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了若商标转让,受让人需要在批准受让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定申请重新认定厦门市著名商标,确保商标的新使用者也符合认定条件。

在第十九条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滥用商标权益、影响商标声誉等情形下,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撤销著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的处罚。这一措施旨在加强对商标认定后的监管,维护著名商标的声誉和法律权益。

办法在第五章的附则中,规定了认定厦门市著名商标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中国驰名商标和福建省著名商标的保护和奖励,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总体而言,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通过明确的法规框架,全面而系统地规范了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使用和管理。这一办法为企业争创著名商标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支持,同时通过法规的力量,有力地保障了著名商标的合法权益和市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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