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当前位置:主页 > 创业知识 > 北京高院关于执行知识产权案件分工通知

北京高院关于执行知识产权案件分工通知

作者:华正财务 发表时间:2024-01-02 11:18:31 浏览次数:161

2002年8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及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分工的意见(试行)》。该意见涉及专利、商标及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分工,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方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结合北京市的审判工作实际,对于专利、商标以及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管辖问题,提出了以下具体意见:

第一,对于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暂由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针对反倾销、反补贴、贸易审批等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暂由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第三,对于民事诉讼中涉及专利权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由民事审判庭审理。

第四,已审结的涉及专利权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决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提起行政诉讼的,仍由审理原民事案件的民事审判庭审理。

第五,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当事人不服行政管理机关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理。若当事人就同一专利或商标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由民事审判庭审理。

第六,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决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提起行政诉讼后,又就该专利权或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应保持协调。

第七,该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未涉及的问题,需及时向高院报告。之前由行政审判庭或民事审判庭受理的相关行政案件,仍由各审判庭继续审理。

这份意见为专利、商标和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管辖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对于保障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护知识产权、确保公平竞争环境是法院的重要职责。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及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分工的意见(试行)》为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力支持。

针对专利、商标和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具体分工方案,这份意见的制定考虑了实际情况。其中涉及了不同类型案件的管辖规定,对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明确界定。特别是对于当事人在不同法律程序中提起诉讼的情形,提出了相应的审理管辖原则,以确保司法判决的一致性和合理性。

该意见的出台对法院的日常工作产生了积极影响。它为法官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使他们更好地处理专利、商标和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和合理的审理。

这份《意见》的发布标志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也有利于促进创新发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该指南为未来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为维护知识产权和商业秩序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推荐文章

Copyright © 2010-2023 版权所有 陕ICP备10005348号-3 本网站已向国家版权局申请版权保护,你若抄袭,我们会直接起诉,望知晓。
在线咨询 拨打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