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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张小泉剪刀厂商标侵权纠纷法律问题的函

作者:华正财务 发表时间:2023-12-24 19:59:01 浏览次数:108

2003年11月4日,[2003]民三他字第1号一案,涉及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与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上海张小泉刀剪制造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问题,引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关注。法院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并于请示报告中给予答复:

法院同意关于应当依法受理本案的意见。

法院同意关于在先取得企业名称权的权利人有权正当使用自己企业名称,不构成侵犯在后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意见。法院明确指出企业名称权和商标专用权各自有其权利范围,均受法律保护。此前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在产品上使用张小泉”或者上海张小泉”字样的行为,法院认为不宜认定为侵犯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的合法权益。法院也强调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今后应规范使用其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

法院提及对于使用与他人在先注册并驰名的商标文字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名称中部分文字的情况,可能产生淡化他人驰名商标、损害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当依法予以制止。结合案件事实,法院建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全案情况,对上海张小泉刀剪制造有限公司是否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及赔偿等问题,依法自行裁决。

此案涉及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问题引发了法院对法律适用的深入思考。法院强调了企业名称权和商标专用权的不同,为了保护合法权益,法院对于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过去在产品上使用张小泉”或上海张小泉”字样的行为提出了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要求。

在法院的意见中,对于使用与他人在先注册并驰名的商标文字相同的情形,可能导致淡化他人驰名商标、损害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的问题,法院强调了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案件中,上海张小泉刀剪制造有限公司的成立在先,字号知名度较高,其品牌知名度和声誉的形成有长期的历史原因。法院因此建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公司是否存在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情况,进行全面裁决。

这一法院的回复突显了对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慎态度,旨在通过明确的法律适用,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对于商标法领域的司法解释,法院在该案的处理中也体现了对于实质解决争议、提高司法效率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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