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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认定与保护奠基:1985-2000年驰名商标时代

作者:华正财务 发表时间:2023-12-22 15:05:59 浏览次数:164

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细致规范了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流程。其中规定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为唯一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主管机关,同时强调了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商标无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对于申请认定的驰名商标,需提交特定的证明文件等。这一规定首次明确了主动认定,被动保护”原则。

自此之后,我国驰名商标认定逐年增加,按年为单位进行批量认定。1996年加入《巴黎公约》后,商标局在1987年8月商标异议案中认定了美国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的PIZZA HUT”商标及其屋顶图形商标,成为我国加入公约后认定的首个驰名商标。随后,1989年11月18日,商标局认定了北京市药材公司的同仁堂”商标为国内企业拥有的首个驰名商标。

回顾1985年到1996年的十余年间,我国总计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不超过20件,可见当时认定的数量相对较少。这一时期是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创立的奠基时期,标志着驰名商标从无到有、逐渐发展的过程。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末,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逐步形成并在法律框架内不断完善。

总体而言,这十余年见证了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体系的初步建立,为未来的商标保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文旨在传递更多相关信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如有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删除相关内容。

在这十余年的历程中,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体系逐渐成熟,对商标的重视程度也日益提高。不仅如此,这一时期的认定制度为我国企业树立了更为明确的品牌形象,推动了市场竞争力的提升。

其中,1996年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商标认定制度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该规定通过规范认定流程、明确主管机关,为企业的知名品牌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持。规定中的主动认定,被动保护”原则,使得企业更加主动地去争取驰名商标的认定,提高了商标保护的主动性。

在实践中,商标局认定的首批驰名商标如PIZZA HUT”和同仁堂”等,成为了当时国内外企业在市场上的重要标志。这一认定不仅提升了企业的品牌价值,也推动了相关产业的升级和发展。

这一时期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体系的建立,为我国商标事业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企业要想在市场中脱颖而出,建立起强有力的品牌形象至关重要。通过驰名商标的认定,企业能够在市场上赢得更多的认可和信任,促使自身品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末这十余年,是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奠基的时期,标志着我国商标事业的崭新起点。这一体系的建立,对于我国企业的品牌建设、市场开拓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都具有深远而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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