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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

作者:华正财务 发表时间:2023-12-19 12:29:19 浏览次数:72

商标在经济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其保护尤为关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为规范认定程序、保护商标所有人权益提供了具体措施。以下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重新组织和叙述,突出商标保护的关键要点。

一、规范认定程序

为规范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商标知名度,自治区人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该办法明确了著名商标的定义和认定原则,以及商标所有人应遵循的条件。

二、认定条件

要求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需为自治区内合法经营实体,商标注册三年以上,商品质量稳定符合相关标准,销售业绩在同行业中居于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售后服务。商标注册人不得存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认定程序

商标注册人认为其商标符合认定条件,可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著名商标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符合条件者推荐至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期满无异议,著名商标资格得以认定。

四、权益保护

认定为著名商标的享有在企业名称中直接冠用新疆”字样的权利,并可使用新疆著名商标”字样。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与著名商标相近的名称、包装、装潢。

五、违规处理

对于著名商标所有人存在弄虚作假、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失去著名商标条件等情形,相关部门将撤销其著名商标资格,并进行公告。公众亦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撤销建议。

六、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通过规范认定程序、明确认定条件、强化权益保护,为商标所有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有助于推动商标品质提升,促进地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八、鼓励商标发展

为推动商标品质提升,自治区人民呼吁各级人民采取措施鼓励商标注册人提高商品质量和商标信誉,助力其创立著名商标。商标注册人也被鼓励制定商标发展战略,积极争创著名商标,从而在市场上取得更大的竞争优势。

九、延续著名商标有效期

著名商标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3个月内,商标所有人可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每次延续的有效期同样为3年。这一规定旨在保障著名商标的长期有效性,让其持续为商标注册人创造价值。

十、广泛宣传

为提高著名商标的知名度,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通过媒介进行公示,并在指定的报刊上进行公告。这有助于向公众传递著名商标的信息,确保广大市民了解并认可这一商标的独特价值。

十一、推荐符合条件的商标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了认定著名商标外,还负有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商标的责任。这有助于推动更多具有特色和影响力的商标在国家范围内得到认可。

十二、维护公众利益

为保护消费者和用户的利益,对于弄虚作假、产品质量不达标、失去著名商标条件等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撤销著名商标资格,并进行公告,以示惩戒。公众亦可积极参与,提出建议和投诉,维护商标认证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十三、法规的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该法规的正式实施。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的监督,确保办法的有效执行,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商标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通过这一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商标认定和保护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为地区的商标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也为经济社会的繁荣作出了积极贡献。

十四、著名商标的合法权利

著名商标所有人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或者广告宣传、展览等活动中,享有使用新疆著名商标”字样的权利。这一规定为商标所有人提供了更多的宣传和推广空间,让著名商标的知名度更上一层楼。

十五、禁止未认定商标使用新疆著名商标”字样

未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商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擅自使用新疆著名商标”字样。这一规定是为了维护著名商标的独特性和合法权益,避免其他商标的混淆和侵权。

十六、禁止擅自使用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使用被认定为新疆著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商标的独特性和消费者的知情权,确保市场秩序的公平和有序。

十七、著名商标可以冠用新疆”字样

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在其企业名称中直接冠用新疆”字样,进一步凸显商标的地域特色和本土优势,为企业在市场上树立更加鲜明的形象。

十八、撤销著名商标资格的条件

当著名商标所有人存在弄虚作假、产品质量不达标、失去著名商标条件等违规行为时,相关部门有权撤销其著名商标资格,并进行公告。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助于规范商标所有人的行为,保障商标认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十九、行政处罚及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人未按规定提供资料、擅自冠用新疆著名商标”字样等,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及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不当行为,都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于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本办法的执行

自2001年10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正式实施。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的监督,确保办法的切实执行,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商标事业发展提供更为坚实的法律支持。

通过这一办法的全面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商标认定和保护领域进一步完善了法律体系,为商标的正常运作、发展和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力促进了新疆商标事业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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