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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赔偿侵权损失的具体数额

作者:华正财务 发表时间:2024-03-05 13:20:08 浏览次数:80

近日,《商标法》关于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相关条款经过修订,引起广泛关注。商标法第48条修正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与此新增的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修订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适用范围和赔偿额度上都进行了明确和细致的规定,为维护商标专用权提供了更为明晰的法律依据。此次修订意味着在商标侵权纠纷中,法院将更加注重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同时对于恶意侵权行为也将采取更为严格的赔偿标准,有力地保护了商标权益。

在这一法规修订中,商标法第48条的修改尤为引人关注。新条款的设定更为全面,不仅对实际损失的计算提出更加具体的要求,而且在无法明确计算实际损失时,充分考虑了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并参照了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为司法裁量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导。

对于恶意侵权行为,新条款规定了更为严格的赔偿标准,可在一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这一设定不仅对侵权者形成了更大的威慑力,也有助于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提升整个商标法律体系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新增的第49条则对商标专用权人提起赔偿请求时的证据要求进行了规范,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这一规定的制定有助于确保专用权人提起赔偿请求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维护了司法公正性。

总体而言,这一系列的法规调整不仅完善了商标法律体系,更为准确地规定了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进一步提高了商标权利的保护水平。商标法的不断完善将为商业主体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律支持,促使商标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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