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规则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令[2004]第136号),为了保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权威性,特制定了相应的评审规则。以下是该规则的主要内容。
认定委员会委员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
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委员需要具备一定的商标专业知识,有在相关行业中的知名度,并且是所在行业中的代表或专家。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在著名商标认定过程中,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申请人认为认定委员会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在受理著名商标的申请材料时,工作人员不得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价,只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登记、保存等工作,并对所报材料委会保管,做好保密工作。
对于材料不合格需要补正或退回的情况,都要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全体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与申请人进行有关著名商标认定前的私下联络。
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的全体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著名商标认定有关规定,不得以认定著名商标为名利用职务之便向申请人索要财物、收受贿赂;不得将著名商标申请人的材料泄密;不得串通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内蒙古著名商标。
纪检监察等部门对著名商标认定过程实行监督,内蒙古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委员要在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投票表决、记票。
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如果违反规定,认定委员会将取消其委员资格。
该规则于2005年3月21日生效,为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提供了有力的规范。
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规则的制定标志着内蒙古地区在商标认定和保护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这一规则的发布对于在商标认定中确保公平公正、提高权威性起到了关键作用。
在规则中,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贯穿始终,为著名商标认定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针。委员及其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丰富的商标专业知识,以确保在评审过程中能够充分理解各行业的情况。
规则还对利害关系进行了严格管理,委员及工作人员在与申请人有关联的情况下,必须主动申请回避,保障了认定过程的公正性。对申请材料的处理和保密工作也有详细规定,以确保商标认定的程序规范有序。
规则强调了对违规行为的惩处措施,取消委员资格的规定为制度的执行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保障。规则中对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机制,更是为认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总体而言,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规则的颁布对于加强商标认定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公平公正、提高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这也为内蒙古自治区的商标保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