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商标侵权构成犯罪的标准如下:一、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5、造成恶劣影响的。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215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改写后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框架下,商标侵权构成犯罪的标准得到明确定义。我们将深入研究这一规定,解析其背后的司法逻辑与法律细节。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关键金额,决定了是否触发刑法的相关规定。一系列刑事追诉标准涵盖了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商品、非法制造及销售伪造商标标识等多个方面。通过深入分析,我们将探讨商标法的实际应用,揭示背后的司法思考与合理性。
原文改写:
一、假冒注册商标案的标准: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若涉及以下情形之一,应予追诉:
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人用药品商标。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的标准: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应予追诉。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的标准: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若涉嫌以下情形之一,应予追诉: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改写后续:
为深入理解这一标准的实质,我们将从各个角度进行解析。关注个人和单位在商标侵权行为中的金额标准,明晰了何种经济规模下将触发刑事追诉。审视对于销售假冒商品的追诉标准,不仅从个人销售数额、单位销售数额进行划定,更强调了对于销售行为的明知要求。深入研究非法制造与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将聚焦于数量、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等多个维度,全面呈现了对于商标制造与销售领域的法律规制。
通过深入分析每一标准背后的法律考量,我们将揭示商标侵权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作,为读者提供更为深刻的法律认知。我们还将关注相关案例细节,突显判案过程中法律逻辑的综合运用。这一综合性解析旨在使读者对商标法在实际应用中的精髓有更清晰的认识,为维护商标权益提供更为实用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