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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与商标争议:实质上一样吗?

作者:华正财务 发表时间:2024-02-28 11:19:41 浏览次数:196

在商标领域,异议与争议两者虽相似,却有着显著的区别。商标异议主要体现在权利保护上,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与已注册或先申请商标存在相同或近似之处,同时也包括社会方面的异议,主张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规定。而商标争议则涉及到在先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提出争议的时间应在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后的一年内。争议的两个商标必须涉及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核准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具有相同或近似的可能。

在实质上,商标争议是对注册商标在先注册人的一项特殊保护措施,强调权利争执;而商标异议更注重社会异议,仅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不涉及权利争执。提出时间、申请主体、提出原因、处理机构等方面也有明显区别,争议是在商标核准注册后的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由在先注册人提起,主要原因是商标相同或相似。而异议则在初步审定时提出,可以是任何机关、团体、企业或个人,除了商标相同或相似外,还包括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等。

处理机构方面,商标争议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而商标异议则向商标局提出,如对商标局裁定不满意,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商标异议无需缴纳费用,而商标争议则需要支付评审费用。

尽管商标异议与商标争议在表面上看似近乎相同,但在权利主张、提出原因、处理机构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各自在商标法体系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关于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的差异,还需深入探讨其提出原因。商标争议的主要原因是商标核准注册后一年内,被争议商标与争议申请人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相同或近似。这注重在同一市场中对商标使用权的竞争,关注于权利的冲突。而商标异议的原因相对更为广泛,不仅包括商标相同或近似,还涉及到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或其他规定,注重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在提出异议的主体上,商标争议的申请人是特定的,必须是在先注册人。这为权利的明晰和保障提供了基础。而商标异议的提出者不受特定限制,可以是机关、团体、企业,或个人,包括在先注册人。这使得异议更具灵活性,能够更广泛地捕捉到商标使用中的问题。

对于处理机构的选择,商标争议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而商标异议向商标局提出,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满意时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这一体系旨在确保对商标异议和争议的公正裁决,从而维护商标制度的有效运行。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异议无需缴纳费用,而商标争议则需要缴纳评审费用,体现了对商标争议处理过程的一种监管和约束。这种经济成本的设定,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减少恶意异议或争议的作用,维护了商标制度的正常运作。

总的来看,商标异议与商标争议在提出原因、主体、处理机构和经济成本等方面存在显著的不同。通过对这些差异的深入理解,可以更好地把握商标法的精神,保障商标权益,促进商标制度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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