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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商号商标权认定法律疑难析答

作者:华正财务 发表时间:2024-03-03 14:58:53 浏览次数:150

商标与商号之间的纷争近年来屡屡发生,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备受关注的法律问题。商标权与商号权的交锋备受业界瞩目,然而在法律实践中却不断涌现新问题。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中提到的“在先权利”在商标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常成为关键法条之一。那么,“在先权利”包含哪些内容呢?这些在先权利主要包括人身权中的姓名权和肖像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或装潢权、特殊标志权及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等。在这其中,以主张在先企业名称权(商号权)受到侵害为例,尽管在理论上看似简单,实际上在法律实务操作中却有诸多问题,成功主张的案例并不多见。本文以申请注册商标侵害在先商号权为视角,结合商标法律实践,对商号权认定中的一些问题进行简要评析,以期为当前商标与商号问题的深入探讨和梳理提供一些参考。

△外国企业名称之中文译名的商号权认定

在我国法律体制下,商号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该商号已经依法获得相应的核准和登记。商号权的取得通常有使用取得、登记对抗、登记生效这三种方式。《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表明同中国本土企业一样,已在主管机关获核准注册的外国企业名称之中文译名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是毋庸置疑的。对于未注册的外国企业名称的中文译名,其商号权如何认定则存在较大争议。

关于未注册的外国企业名称的中文译名是否可以在中国享受商号权保护这一问题,在表述上有些笼统,其实质主要涉及如下两个问题:一是外国企业名称的中文译名是否可以作为商号;二是该商号能否在我国获得相应法律保护。未注册的外国企业名称的中文译名能否作为商号较容易认定。中文译名只不过是外国企业的中文名称,外文名称既然是商号,中文名称作为另一种语言表达方式,其作为商号的认定顺理成章。外国企业名称的中文译名作为商号能否在我国获得法律保护,则是另外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对于外国企业名称之中文译名以未注册为由一律不给予法律保护并不妥当。未注册的外国企业名称的中文译名仅仅是未履行法定登记程序而已,只要其在我国投入了商业使用,没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等禁止性条款,就应当给予相应的法律保护。《巴黎公约》要求各成员国对商号予以保护,而不论其是否申请或注册,显然是采用了使用取得主义原则。实际上,这种保护在我国法律实践中也已得到承认。根据2007年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合法程序取得之商号可能存在瑕疵

在实际案例中,通过合法程序取得商号的情况中也常常存在瑕疵。以某中国律师事务所的案例为例,该事务所通过合法行政程序获得商号,针对该商号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

而某外国律师事务所的驻华代表处却声称其在先使用了与该中国律师事务所完全相同的商号,主张对该商号享有在先商号权。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认为中国律师事务所侵害其在先商号权,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要求不予核准该商标申请。中国律师事务所则坚称其商号是通过合法行政程序获得,商标注册行为并不构成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先商号权的侵害。

在这一案例中,依程序合法取得的商号是否就可以当然地对抗他人享有的在先合法权利而不构成侵权呢?从法理上看,行政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商号是一种行政行为,无法保证该行为不存在瑕疵,仍然存在被推翻或被撤销的可能。只要行政行为有误,就有可能导致侵害他人在先合法权利的后果。依合法行政程序取得的商号同样存在侵害他人在先合法权利的可能。当行政程序有误,导致侵害他人在先合法权利时,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以确保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秩序能够得到有效维护。

事实上,这并非个案。在实际操作中,通过合法程序取得商号但仍然存在瑕疵的情况屡见不鲜。上述案例中提到的审查程序漏洞只是众多情形之一。笔者认为,依合法行政程序取得的商号同样存在可能侵害他人在先合法权利的情形。当行政程序存在不当,导致侵害他人在先合法权利的后果时,应当积极采取纠正措施,确保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秩序能够得到有效维护。

在商标与商号权纷争的法律实践中,我们需要更加细致审慎地对待合法程序取得的商号,保持警惕,及时纠正程序漏洞。对于未注册的外国企业名称的中文译名,应当更加注重其商业使用的事实,充分发挥《巴黎公约》等国际法律规定,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在新时代法治建设的背景下,我们需要在商标与商号权的边界问题上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加强法律实务操作,以促进公平竞争,维护知识产权的健康发展。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商号商标权认定法律疑难析答

在商标与商号权的交叉领域,法律的完善与实践的总结显得尤为重要。尽管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已经规定了在先权利的保护原则,但在具体实践中,依法取得商号的程序漏洞和未注册外国企业名称的法律地位仍然存在模糊之处,给商标与商号的纠纷带来一定的法律难题。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深入研究商标与商号权的法律逻辑,更为明确和具体地规范程序的审核标准,以保障依法获得商号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针对未注册外国企业名称的中文译名,应更加注重其商业使用实践,借鉴国际法规定,为其提供更为明确和有效的法律保护。只有通过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实践经验的深入总结,我们才能更好地平衡商标与商号权之间的关系,维护知识产权的正常秩序。

在新时代的法治进程中,我们需要深化对商标与商号权边界问题的认识,加强法律法规的研究与修订,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市场竞争环境。只有在法治建设的指引下,我们才能更好地处理商标与商号的纷争,推动知识产权体系的不断完善。

商标与商号权的边界问题涉及众多法律细节,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下不断进行深入思考与规范。通过法律的精细化制度设计和实践的积极总结,我们有望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更为明晰、稳健的法律体系,为商标与商号之间的权益平衡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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