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当前位置:主页 > 创业知识 > 商标法草案:强化公权力职能

商标法草案:强化公权力职能

作者:华正财务 发表时间:2024-02-25 17:44:42 浏览次数:160

商标法修订草案:强调公权力与商标管理之争

在国务院法制办9月2日公布的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引发了广泛关注的是其强调“加强商标管理”的宗旨。这一宗旨的价值取向,被认为延续了我国商标法历史上的“计划经济”色彩。程永顺指出,这种表述在强化商标法的管理职能方面表现明显,却未突显商标保护的核心价值。与其他知识产权法相比,商标法宗旨的强调显得过于偏重,对核心价值的定位可能受到负面影响。

程永顺认为,“加强商标管理”作为宗旨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1963年的《商标管理条例》,并在这次修法中延续。这一宗旨的设定被指责过于“计划经济”,未能突出商标保护的核心价值。在其他知识产权法中,比如著作权法和专利法,虽同样牵涉社会秩序管理,但没有将管理作为立法宗旨。

商标法草案:强化公权力职能

修订草案中关于“商标专用权”的表述也受到批评。李顺德指出,将“商标专用权”用以代替“商标权”存在逻辑错误。商标权实际上是包括商标使用权、禁用权、标记权、续展权等一系列权利,而“商标专用权”更偏向于商标禁用权。这种表述可能导致对商标权内容的过于片面理解,存在以偏概全的问题。

意见稿未清晰区分商标权的撤销和无效,这被认为是一个重要而实际的问题。在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法中,对撤销和无效制度都有明确区分。而在意见稿中,两者未能得到清晰的界定。商标权的撤销是指商标权产生后由于各种原因失去继续受保护的基础,而商标权的无效是指商标权在取得时存在瑕疵,自始无效。对这两者的清晰区分在法律后果上具有重要意义,但意见稿未能给予足够的关注。

综合专家观点,商标法的修订需要进行全面彻底的修改。每一次的修改都需要长时间的磋商和论证,很难适应社会发展的迅速变化。专家建议进行一次全面的“大修”,以满足市场经济和国际公约的要求,使商标法在宗旨、结构、内容等方面都能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这样的全面修订,将为我国商标法的未来发展奠定更为科学、合理、严谨的基础。

此次修订草案中的缺憾还体现在对商标权核心内容的不充分考虑。商标法修订草案的宗旨强调了管理职能,却未在足够程度上突显商标保护的重要性。专业人士认为,商标法的核心应当是在促进市场竞争的同时确保公平公正,而并非只是管理手段的简单集合。

对于商标专用权的表述,不仅存在逻辑错误,还可能引发对商标权利范围的误解。商标权作为一系列权利的集合,包括了使用权、禁用权等多个方面,而将其简单替换为“商标专用权”可能使人误以为商标权只包含禁用权,忽略了其丰富多样的内涵。

另一个争议点在于商标权的撤销和无效未能得到明确的区分。这一不足可能导致在法律适用和裁判实践中出现混淆,影响司法效果。专家呼吁在修订中更加关注这类细节问题,以确保商标法的实际操作性和适用性。

商标法修订的频率相对较低,每次修改都对法律体系产生深远影响。专家强调修法应该立足长远,避免过于细碎的修改。建议以市场经济和国际实践为导向,进行一次全面而深入的修改,使商标法更好地适应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未来发展需求。

商标法修订草案虽有积极之处,但在宗旨设定、权利表述和制度区分等方面仍存在争议。期待未来修订中专业人士能够深入研讨,充分考虑各方意见,使修订后的商标法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推荐文章

Copyright © 2010-2023 版权所有 陕ICP备10005348号-3 本网站已向国家版权局申请版权保护,你若抄袭,我们会直接起诉,望知晓。
在线咨询 拨打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