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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共存协议对近似性判断的影响探讨

作者:华正财务 发表时间:2023-12-17 12:51:39 浏览次数:83

商标共存协议在商标近似性判断中的影响逐渐受到商评委和法院的认可,虽然并未在法律中规定其效力,却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纳。随着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底的一审案例,NEXUS”商标的驳回复审再审案中,对商标共存协议的认可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亮点,为该协议的合法性打开了一扇窗口。这一裁决促使了2017年司法实践对共存协议接受程度的明显提高。

在过去的一年中,因接受商标共存协议而商标不被判定为近似的败诉案件数量激增,涉及案件从行政诉讼程序中产生。不同于以往,这些案件反映出行政程序中审查判断基础的显著变化。因共存协议败诉的案件主要归结于情势变更,行政诉讼中进行近似性审查判断的基础与行政程序中的审查判断基础发生了明显变化。

商标共存协议的提出旨在减轻商标之间的混淆可能性,但不能完全替代混淆可能性的审查。在法理上,商标权虽为私权,但在先商标权人并无权作出同意他人商标注册的意思表示。虽然可以就自身利益放弃主张权利,但这并不能当然导致注册不会造成商标法意义上的混淆。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共存协议的提交旨在说服审查机关相信在协议约定的条件下,双方商标的共存使用不会导致混淆。

当商标标志高度相似,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相似时,仅以先商标权人的同意而核准在后商标注册,显然是不足以排除混淆可能性的。在2017年的审查中,46.1%的一审败诉案件和37.3%的二审败诉案件,原因都归结于情势变更,即基础事实发生变化。

这一年的判例表明,共存协议在商标近似性判断中的作用虽被肯定,但在具体应用时需要更加谨慎。尽管司法实践中对其认可度提升,但在混淆可能性审查中,仍以事实为基础,不能简单依赖协议的存在。商标注册权的确权仍需经由法定审查程序,综合考虑共存协议等因素,做出准确判断。

总体而言,商标共存协议的影响力逐渐凸显,但在实践中仍需在审查程序中审慎运用,不能因协议存在而放松对混淆可能性的判断。今年的判例为商标权的确权提供了更多考量因素,也提示着品牌所有人在商标注册和保护中需更加审慎和周密。

随着商标共存协议在商标法实践中的突显,品牌所有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在商标注册过程中的挑战与机遇。在选择共存协议作为品牌保护策略时,必须明确协议内容的具体条件,确保其足以防止可能的混淆。要意识到协议虽然为商标权的确权提供了额外的证明手段,但并非铁板一块,不能替代法定审查程序。

在具体的案例中,如何精确把握协议的条款,使其在法庭上发挥最大的作用,是品牌所有人和法律团队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合理地设计协议内容,考虑到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市场的需求、消费者的认知等方面,将对共存协议的效力产生重要影响。

与此对于商标权的确权,不仅仅是协议的问题,更需要品牌所有人在商标注册时细致入微地选择商标,避免与他人商标形成混淆可能性。通过慎重选择商标,品牌所有人能够在一开始就降低混淆风险,减少后续可能的法律纠纷。

在不断变化的商标法实践中,共存协议的合法性认可为品牌保护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其在具体应用时仍需审慎对待,结合法定审查程序,以确保商标的合法性和权益。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我们可以期待更多的案例为商标共存协议的有效性和适用性提供更加清晰的指引。

商标共存协议在商标近似性判断中的作用尽管得到了认可,但在实际应用中依然需要谨慎对待。品牌所有人应当充分利用协议的优势,但同时不能过分依赖其存在,必须明确法定审查程序的重要性。通过谨慎选择商标和精心设计协议,品牌所有人才能在商标保护的道路上更为从容应对变化,确保自身权益的稳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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