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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13条:商标持有人可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作者:华正财务 发表时间:2024-02-19 14:54:48 浏览次数:159

商标法的规定中,第七十二条关于商标持有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成为关注焦点。商标持有人若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请求。经商标局认定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停止违规使用,同时追缴、销毁非法使用的商标标识,对于与商品难以分离的商标标识,也一并予以追缴、销毁。

商标被撤销或注销后,原《商标注册证》将作废,并公告。若仅撤销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或商标注册人主动申请注销部分指定商品的注册,商标局将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同样进行公告。

对于商标注册人主动申请注销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后,该商标专用权或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专用权将自商标局收到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综合而言,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为商标持有人提供了一定的保护机制,特别是对于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情况。商标持有人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保护,确保其商标在市场上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促进商标的正常使用,维护市场秩序。

在商标法第七十三条中规定,商标注册人若有注销注册商标的意愿,需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将原《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核准注销后,原注册证作废,并予以公告。对于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或者商标注册人主动申请注销部分指定商品的注册,商标局将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同样进行公告。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规定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某些情况下可撤销或宣告注册商标无效。若撤销或宣告无效的理由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仅对该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予以撤销或宣告无效。

商标法第七十条规定商标出质需签订书面质权合同,并向商标局提出质权登记申请,由商标局公告。而对于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情况,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请求,经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规使用,并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

商标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商标管理机制,保障了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这一机制不仅为商标持有人提供了保护,同时通过注销、撤销等措施,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商标制度的正常运转。商标法的明确规定为商标注册人在商业活动中的稳健经营提供了法律支持。

商标法的这一系列规定为商标制度的顺畅运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有力保障了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在商标注销、撤销等程序中,法律机制的运作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法第七十二条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机制。商标持有人通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请求,经过商标局认定后,可获得对于违规使用商标的制止权,并对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进行收缴、销毁。这一措施不仅有效地保护了商标持有人的知名品牌,也促使市场上的商标使用更趋规范。

商标法的规定还包括商标的质权出质和商标的注销程序,使商标在使用过程中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保持活力。商标持有人有了更灵活的手段来处理商标相关事务,使其在商业竞争中更具竞争力。

总体而言,商标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为商标持有人提供了丰富的法律手段,不仅强化了商标的合法权益,也加强了商标的管理和维护。这一法律框架为商标注册人在商业运作中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商标制度的健康发展。商标持有人在商标法的指引下,可更加从容应对市场的变化,确保其品牌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脱颖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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