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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续展期间是否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作者:华正财务 发表时间:2024-02-13 16:06:22 浏览次数:200

在商标纠纷中巧用认定驰名商标

商标纠纷颇具利用空间,尤其是在认定驰名商标方面。曾有专家在“商标纠纷有效处理与品牌战略高级研讨会”上提出这一独特观点,引起了业界的高度兴趣。一些企业在新《商标法》实施前,国家工商总局的驰名商标评审面临限额和繁琐的材料报送,费用不菲。但如今,通过商标纠纷,以较低成本、短时间内认定驰名商标成为可能。

廖俊铭指出,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驰名商标有多种途径,包括商标异议程序、商标争议程序、商标侵权行政处理过程和商标侵权民事诉讼程序。统计显示,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2004年就依法认定驰名商标达到153件,其中包括商标管理案件、商标异议案件和商标争议案件。

驰名商标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国内企业普遍忽视了通过商标纠纷认定驰名商标的优势和捷径。与此形成对比的是,一些外国企业在我国法律法规出台后,积极利用商标纠纷程序,坚持到底,显示了明显的竞争氛围。

文章透露,行政和司法对驰名商标认定权的效力成为争议焦点。廖俊铭认为,实行法院认定与行政认定的双轨认定机制时,需面对可能发生的认定冲突。法院在审理中要考虑有利于认定驰名商标的证据,同时也要考虑相反的证据,比行政机构更为客观。他强调,对未经行政认定的商标,法院应当有权直接作出裁决。

调查发现,行政和司法对驰名商标认定权的效力已引发争议。商标局认定的“21金维他”被法院撤销认定,另有案例表明法院对不同类别注册的商标在纠纷中获得不同认定,引起业界争论。

廖俊铭认为,对于驰名商标认定,商标局和法院的认定权应有所不同。商标局的认定权不应具有终局性,而法院对驰名商标的确定应具有终局效力。这一观点在现代法治文明发展中具有普遍适用性。

他最后指出,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相对滞后,建议建立一套完整、可操作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在当前的法定标准、认定机构和方式下,亟待制定一套更为完备的认定制度。

在我国加入《巴黎公约》之后,商标局始于1985年对一些驰名商标进行认定工作,而在法律规定上,则于1996年8月14日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由于1996年颁布的规定表达方式排他性较强,再加上我国行政机构一贯强势,导致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权相当模糊,此前在实践中更未有所实施。

调查还发现,除了一些未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引起关注外,一审判决撤销认定的案例以及在不同类别注册的商标在纠纷中分别获得不同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案例都引起业界热议。这使得实践中的行政和司法对驰名商标认定权的效力成为争议焦点。

在此背景下,廖俊铭提出,在实行法院认定与行政认定的双轨认定机制时,需面对可能发生的认定冲突。由于1996年颁布的规定表达方式排他性较强,以及行政机构相对强势的原因,导致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权显得很不清晰,之前在实践中也未实施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的专家委员会倾向于不将认定驰名商标的职权赋予商标注册机构,因为很多商标注册机构不具备评价商标是否驰名的充分能力。

对于此现状,廖俊铭主张,商标局和法院对驰名商标认定权的效力应该有所不同。商标局的认定权不应具有终局性,而应接受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及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相反,法院对驰名商标的确定,经过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生效后应具有终局效力,以确保最终驰名商标的归属。

综合而言,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起步较晚,现行法规的制定相对滞后。在现代法治文明的发展下,建议建立一套完整、可操作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的需求。这样的制度将为企业提供更为清晰、高效的认定途径,从而更好地保护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的认定过程仍然面临一系列挑战。商标纠纷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在驰名商标认定的路径上充满曲折。一些案例中,即便商标局和法院采用不同的认定标准和依据,结果却引发业界质疑。例如,“小肥羊”和“皇室”等未注册商标的认定,以及不同法院对相同商标在不同类别注册的认定存在差异,进一步凸显了认定过程中的复杂性。

在法治体系的构建中,商标纠纷的解决和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威性问题亦引起了广泛讨论。为了实现商标认定的有效性,法院应在审理过程中审慎权衡双方提供的证据,确保审判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商标局的认定权,虽然在复审和司法审查中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但其在行政系统内的作用仍然关键。

如何在保证认定程序的公正性的前提下,更好地结合行政和司法认定的优势,仍是当前商标认定制度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的方向。对于认定标准、认定机构和认定方式的更为细致规范,将有助于确保商标认定的合理性和一致性。

商标纠纷中的驰名商标认定并非一帆风顺,需要我们不断深化对认定制度的理解和完善。在面对日益激烈和复杂的市场竞争时,建立更为完善的认定制度,有助于企业更加理性地利用商标纠纷程序,有效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为了适应市场竞争的新形势,我们期待未来在商标纠纷中的认定驰名商标的制度将不断优化,为企业提供更为稳妥、高效的法律保障。

随着中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崛起,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也面临着更加复杂的国际竞争环境。在全球市场中,各国企业积极争夺商标认定的地盘,力图通过认定驰名商标来巩固自身在全球范围内的品牌地位。这使得我国不仅需要在国内建立更为完善的认定制度,同时也需要更加积极地参与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与竞争。

值得注意的是,在商标纠纷的背后,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至关重要。除了强调认定驰名商标的制度建设外,我们还需加强对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培养,提高其运用知识产权工具的能力。只有在企业自身具备了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的才能更好地应对商标纠纷所带来的挑战,实现在市场竞争中的持续优势。

总体而言,商标纠纷认定驰名商标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深入挖掘现有法律法规的不足,同时引入更多国际化的视野,以更好地适应全球商业环境的变化。通过对认定标准、认定机构和认定方式的全面优化,形成更为科学、合理的认定体系,进一步加强行政和司法机构之间的协同作用,将有助于提高驰名商标认定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在不断完善商标认定制度的过程中,我们期待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地位不断提升,为构建更加公正、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做出积极的贡献。这也是中国在全球创新竞争中持续崛起的必然要求,促使我国企业在商标纠纷中更具竞争力,为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事业贡献中国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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