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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司法认定范围聚焦驰名商标

作者:华正财务 发表时间:2024-02-09 13:50:55 浏览次数:89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3日颁布并于同年5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提供了明晰的法规指引。该解释的第二、第三条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纠纷案件时对驰名商标认定的具体范围。

在该解释的第二条中,对于哪些民事纠纷案件中可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作出详细规定。这包括:(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不正当竞争诉讼;(三)符合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反诉的诉讼。这一条款的规定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中根据事实情况按需认定驰名商标的原则。

而在解释的第三条中,则规定了哪些民事纠纷案件中不得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具体包括:(一)被诉侵犯商标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二)被诉侵犯商标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这一规定避免了对于不具备相关事实根据或法定要件的案件进行无谓的认定。

文章最后提到,原告以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按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这突显了解释的实际应用,为维护商标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总体而言,该解释的颁布不仅在法律层面上强调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必要性,也为相关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其按需认定原则和对于不予审查的规定,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驰名商标认定的精准和谨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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